本报讯为加强对党政机关无线电话管理,控制和节约经费开支,近日,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《北京市党政机关无线移动电话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《办法》规定,全市党政机关配置的无线电话要严格掌握在市控办核定的编制之内,一律不得超编制或借用其它名义购买。党政机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,实行总量控制、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管理。每部移动电话每月通话费限额为400元,当月超支部分扣减下月限额,节余的可转下月使用,一年不得超过4800元,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,财务部门不得报销。无线移动电话购置费和电话在“公务费”目级科目下设的“无线移动电话费”节级科目中列支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,移动电话因使用不当损坏或发生丢失的,由个人负担修理费和赔偿。
《办法》要求,各单位要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,明确专人负责,建立使用管理规定。